PTGF法律資訊

性工作者一直被社會歧視,她們的生活情況、工作環境以及自身權利都受到剝削,但由於她們的工作身份被人嫌棄,以致無人關心。因而長期受到歧視及剝削,亦只能默默地忍受。

目錄

I 法例知多一些

  1. 先開口,會犯法?
    — 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2. 一齊工作,會被拉?
    — 經營賣淫場所
  3. 租屋做生意都唔得?
    — 租客等准許處所用作賣淫
  4. 妳的男友、父母子女都要小心?
    — 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
  5. 切忌帶人入行
    — 導致賣淫
  6. 爸爸生』、『媽媽生』的規條
    — 控制他人賣淫
  7. 小心有人拆妳招牌
    — 禁止宣傳賣淫標誌
  8. 替人按摩都犯法?
    — 禁止按摩院無牌照經營
  9. 旅遊唔准工作
    — 違返逗留條件
  10. 真真假假、假假真真
    — 持偽造身份證明文件

II 每一步每一度都關乎妳權益

由被捕至上訴的司法程序

III 有用資料

IV 法例查牌班:姐姐仔10宗罪

== 客人須知

  1. 歐盟對性工作及人口販賣看法
  2. 世界妓權憲章
  3. 從國際議程開始重新定義賣淫為性工作
  4. 英國工會聯合總會:”肯定外勞工人權打擊人口販賣”
  5. 有關外勞性工作者/人口販賣
  6. 「援助交際 (援交)」是什麼?

過去一年,據我們接觸,性工作者經常受到執法者的騷擾,如無理拘控,整個檢控過程更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我們發現她們對自己的公民權利亦不大了解。因此,我們希望透過小冊子嘗試用簡單的文字、圖畫,讓現職性工作者認識與她們有關的法例,並解釋被捕後的司法程序。

本小冊子所列出的法例,七條是刑事條例,兩條是出入境條例的罪行,全都跟本地或外來之性工作者有密切關係‧內容只供參考,若使用者對小冊子有任何疑問或查詢,或尋求專業律師意見,我們會作轉介,歡迎與『紫藤』聯絡‧『紫藤』電話:23327182

與性工作有關之香港法例

第200章刑事條例

147條 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148條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139條 經營賣淫場所

143條 出租處所以供賣淫場所

144條 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經營作賣淫場所

145條 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用作賣淫

147A條 禁止宣傳賣淫的標誌

137. 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

131. 導致賣淫

130條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

第226章按摩院條例

4條 禁止按摩院無牌照經營

第115章出入境條例

41條 違反逗留條例

42. 持有偽造身份証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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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開口,會犯法?

1.(第200章刑事條例}

147 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刑罰:最高為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如在緩刑期間再犯或有案底,刑罰會較重)

*案例一

某日阿珍在街頭等客,一名男子前往兜搭問價,阿珍回應並叫該名男子上樓,剛入門不久,便有警察敲門,除即阿珍以『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罪名被捕,而該名男子願意以嫖客身份作警方証人‧

審訊當日, 阿珍否認控罪, 該名男子(嫖客)作供時亦承認主動問價,辯方律師即時指出表面證據不成,指被告在言語、行為、表情、及衣著等各方面無引誘成份‧因此不能入罪,法官接納, 阿珍無需答辯,當庭釋放‧

*案例二

芳芳在街頭等客, 一名中年男子經過, 芳芳向他一笑然後說:『你好』!男子回應『你好』,跟著芳芳說:『悶嗎?需要有人作伴嗎?』男子說:『多少錢?』芳芳說:『300』男子點頭願意成交,隨即到賓館開房, 男子拿出300元給芳芳,她接過錢後除去外衣,忽然有人敲門, 芳芳開門見到是警察,而房內該名男子亦同時表露警察身份,芳芳以『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罪名被捕,手袋內300元作為証物, 芳芳亦罪名成立°

在香港,從事性工作或以性服務來換取金錢,不是違法,享用性服務亦不違法,但在街上兜客及經營、擁有以性服務為目的場所卻受到法例管制。

*不道德行為是指大多數公眾不認可的行為,性交易是其中一種

怎樣會觸犯法例?

-開口說話、或用身體、表情、衣著、眼神、手機短訊等,跟客人明示或暗示

-跟客人明示或暗示的內容中提及服務內容、價錢

以下情況是不能構成上述罪行:

  1. 在任何室內性活動 (滿16歲)
  2. 單純站在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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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齊工作會被拉

2.(第200章刑事條例)

139條 經營賣淫場所(包括管理及協助管理)

刑罰:最高罰款為$20,000及監禁7年

*案例三

阿花因近日生意淡薄,感到每月支付萬元的租金有困難,恰好姊妹阿蘭有意做一樓一,於是阿花便將其中一間房租給她,大家可以分擔租金‧

某日警察放蛇光顧阿蘭,同時發現屋內有另一名女子在工作,隨即將阿蘭拘捕,控以『經營賣淫場所』的罪名‧

怎樣會觸犯法例:

-有超過一名女子同時進行性交易或安排性交易.

-有嫖客或性工作者或任何證人,證明場所有性交易成份

-協助管理:例如在場所內收銀或帶位都有可能被檢控

注意:雖然此法例通常針對較大型的場所,若性工作者利用家中或租用樓宇作工作用途亦要留意,避免犯法。

根據刑事法條例第200章第153條,『與賣淫場所有關的檢取及沒收』,警方有權因為法庭的指令,檢取及扣留懷疑是賣淫場所的物品,亦有權關閉觸犯刑事條例第139、143、144或145條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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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做生意都唔得、搵替工又唔得?

3.(第200章刑事條例)

143條 出租處所以供賣淫場所

  1. 144條 租客等准許處所經營作賣淫場所
  2. 145條 租客等准許處所經營作賣淫
  3. 最高刑罰:罰款$20,000及監禁7年

-主要針對中間受益者或分租取利者(扯皮條或馬伕)

-通常連同刑事法例第130條『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或第131條『導致賣淫』同時起訴…

-最近亦常用於請替工及代人租屋的性工作者

  • 案例四

阿輝租一單位與女友同住,日間容許女友在家中接客,當警方接獲投訴;巡查單位時,發現租約屬於阿輝,於是控告阿輝『租客等准許處所經營作賣淫』‧

  • 案例五

亞玲獨自經營一樓一,她在例假時請小美到她的場所做替工,(每天收回$300皮費)警察查牌時把替工帶到警署落口供,及把亞玲拘捕,控告她「租客等准許處所經營作賣淫」及「依靠妓女維生」

  • 案例六

阿Ling 自我經營一樓一,她因身體要休息一段時間,不會開工,而她的姐妹阿玉與家人不和,沒回家,所以到亞Ling
工作的地方暫住.阿玉要交該單位的租金及自己負責水電費.而她自己登報紙用那裡做一樓一並沒有告訴 阿Ling.她亦不知情.雖然阿Ling被告「租客等准許處所經營作賣淫」及「依靠妓女維生」.但因法官相信她全不知阿玉用該單位做一樓一,而判她無罪.

怎樣會觸犯法例:

-證明場所符合「賣淫場所」定義,或有證據顯示有不只一次的性交易在場所內發生‧

-出租單位的業主或租客等是明知單位用作賣淫而讓她繼續在領有牌照的場所(如指壓)收受金錢及提供性服務(性交、口交、私處按摩等)亦會觸犯法例,但最可能拘捕方法是警方放蛇、假扮嫖客,或是掃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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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與男友、父母子女同住要小心

4.(第200章刑事條例)

137條 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

最高刑罰:監禁10年

  • 案例七

阿強是一名建築工人,最近有幾個星期無工開,閒在家中‧而同居女友阿珠平時利用日間在家中接客‧某日,
警方放蛇查屋,發現屋內除阿珠外還有阿強,查問他的職業及與阿珠的關係,知道他沒有工作,因此將他拘捕並控以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

怎樣會觸犯法例:

-明知而依靠性工作者收入為生

-收取性工作者的金錢,或在性服務的有關活動中收受金錢

-有證據顯示正在協助、教唆或強逼另一人從事性工作

-請替工時收取金錢(例如:拆賑、場租)

注意: 如果業主因為知道性工作者的職業,而把租金大幅調高,亦會觸犯此法例,性工作者之父母、家人、男友或其他收受性工作者之金錢者亦可能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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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忌帶人入行

(第200章刑事條例)

131條 導致賣淫

最高刑罰:監禁7年

  • 案例八

阿玲與阿清是同鄉,也是舊同事°自從公司結束, 阿玲失業近一年,一直找不到工作,最近,鄉下母親中風,急需要錢醫治,但經濟十分拮据.於是找阿清商量°阿清勸阿玲與她一齊做阿姐,因可以賺快錢°

阿玲剛開工不久,踫到警察掃蕩,她們一齊被捕,阿玲苦苦哀求警察放她,說自己剛入行,是透過阿清介紹,希望警察可罔開一面,誰知弄巧成拙,阿清被撿控多一條『導致賣淫』罪名‧

  • 有證據證明有人因為被告而成為性工作者,如利誘或言語相勸等証據,一般是指『馬扶』『扯皮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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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生』、『媽媽生』的規條—–迫良為娼

6.(第200章刑事條例)

130條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人非法性交或賣淫

最高刑罰:監禁14年

有效證據:不自願的性工作者

控制賣淫,是嚴重罪行,一般要有禁錮、操縱、指示、影響或強迫的成份

  • 案例九

雯雯男友阿生因欠下大耳窿債,無法清還,於是強逼雯雯接客賺錢還債,由於接客量多,她感到厭倦想唔做,但阿生不單不體諒其苦衷,反而強迫雯雯食丸仔,使她不能反抗°

一日, 雯雯趁阿生午睡時報警,警方拘捕阿生,告『控制他人賣淫』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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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有人拆妳招牌

7.(第200章刑事條例)

147A 禁止宣傳賣淫所標誌

最高刑罰:$10,000及監禁6個月

怎樣會觸犯此法例:

-公開展示性服務的標誌例如招牌、燈箱。

-要根據法官以標誌的設計,位置、用途中的理解來判決

阻止警務人員移走標誌亦屬違法,最高刑罰為$10,000及監禁6個月,法庭亦有權要求被告支付移走或取去標誌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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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按摩都犯法?

8.266章 按摩院條例

4條 禁止按摩院無牌照經營等.

最高刑罰:罰款$100,000 及監禁2年.

  • 案例十

阿儀經營一樓一除了提供性服務外,亦有替客人按摩.有一天遇到警察放蛇,她向警察表示自己提供按摩服務而被拘控〝禁止按摩院無牌照經營〞

怎樣觸犯法例

任何人沒有經營按摩院牌而提供按摩或類似服務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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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唔准工作?

9.第115章出入境條例

41條  違返逗留條件

最高刑罰:監禁2年

(-違反此條例不准保釋)

  • 案例十一

阿珠來自順德,來港前聽同鄉說香港遍地黃金,閒閒地一日可賺千多元,而且辦旅遊証件又非常容易,極力推薦,阿珠心動,於是跟旅行團來港,到步後自由活動,她便跟隨其他人到指壓中心工作,上班不久警察查牌,便被捕控以『違返逗留條件』

怎樣會觸犯法例:

根據簽發證件時所附帶的條件作準,一般禁止逗留期間做接受金錢的工作,包括性服務°

逾期居留—超過入境處所批准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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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真假假、假假真真

10.第115章出入境條例

42條持有偽造身份証明文件

最高刑罰:監禁3年

(-違反此條例不准保釋)

  • 案例十二

惠芬在大陸找不到工作,想到香港尋機會,但苦無良策,透過朋友知道可用5000元買到香港身份証,於是她願意一試,到港後朋友介紹她企街,想儘快還債,不到半天,被警察查身份証,發現該証不是惠芬的,就控以持有偽造身份証明文件,最後被判坐監18個月°

怎樣會觸犯法例:

凡在持有者身上搜獲假身份証明文件或使用他人身份証明文件或偽造文件,均會被控告此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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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每一步每一度都關乎你權益

—-由被捕至上訴的司法程序的要點

放蛇
被拘捕
  • 有權不說話,但亦無需與警方採取對抗的態度,應保持冷靜,避免衝動的行為。
  • 有權知道被拘捕之罪名。
  • 如遭暴力對待,應記下有關警員的號碼,(肩膀上)向警察投訴。
  • 科投訴,有權要求立刻送院驗傷,驗傷結果是指証警員使用暴力的一項有力証據。
  • 最好有禮貌地說出名字及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警署落口供
  • 有權致電律師,在律師未到前不說話。
  • 有權要求致電親人或朋友,尋求協助,例如代聘律師或到警署協助辦理保釋手續。
  • 有權知道口供紙上寫什麼,及要求取得副本。
  • 若口供紙所記錄與事實不符,有權要求更正,否則不簽口供紙。
  • 如受暴力對待,應即時向警署的當值主管投訴,及有權要求驗傷。
  • 警方才可以扣留疑犯(48)小時,但需有合理懷疑。
  • 除非用作呈堂證供,警方必須將所有財物,物歸原主。
  • 若不能負擔警方要求的保釋金,可要求降低保釋金。
起訴
  • 要清楚知道上庭日期及被告的罪名。
  • 偽造身份文件或非法居留者不能保釋。
  • 若警方懷疑被告可能逃走或有多重案底,有可能不准保釋。(但被告可向法庭申請保釋)

有需要者到裁判處要求當值律師服務,收費是$300。

如當事人有經濟困難,亦可要求當值律師服務。

若在拘留所內亦可透過福利官代申請。

法庭程序:

–在庭,上作供時,應把事實講出,不要誇張其辭,或刻意掩飾某些事實,因為這樣做只會給法官留下不好印象,不相信你的口供‧

–如被法庭裁定有罪,應於散庭後立即與代表律師商討,應否就判決和判刑提出上訴,裁判署上訴需判決和判刑後14日內提出申請‧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則需於判決/判決後28天內提出申請.

提堂

╱     ╲

認罪     不認罪   法官會擇日再審

∣         (被囚禁的犯人可向法官申請保釋)

定罪      ∣

審判   被告若不出庭,可能會被充公保釋金

法庭會出通緝令

宣讀案件內容

╱     ╲

認罪     不認罪

∣       ∣

定罪   控辯雙方律師盤問控辯雙方証人和被告(如被告選擇作供)

雙方律師結案陳詞

判決

╱  ╲

有罪   無罪

可能判的刑罰:

監禁

罰款──可請求分期支付

緩刑──在指定的期限內,不能再犯罪,否則需要有關緩刑不再有效, 被告需要就服刑.

守行為──扣留保釋金,在指定的期限內不得犯罪,否則可能會被充公保釋金,及判以較重的刑罰‧

  • 被告可就判決(有罪)或及刑罰提出上訴.裁判處上訴需於判決/判刑後14日內提出申請‧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則需判決/判刑後28天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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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源

投訴警察熱線:2866 7700

傳真:2527 7943

法律援助處地址:香港金鐘道66號

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25樓

法律援助署總部

查詢熱線:25377677

各裁判法院均設有「當值律師計劃」聯絡事務處

紫藤法律諮詢熱線

2332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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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查牌班: 姐姐仔10宗罪

1. 合租、一同工作

經營賣淫場所(200章139條)(包括管理及協助管理)

最高刑罰:罰款$20,000及監禁7年

怎樣會觸犯法例:

-主要由超過一名女子進行性交易或安排性交易.

-有嫖客或性工作者或任何證人,證明場所有性交易成份

2. 帶人入行

導致賣淫(200章131條)

最高刑罰:監禁7年

怎樣會觸犯法例:

有證據證明有人因為被告而成為性工作者,如利誘或言語相勸等証據,

3. 被迫工作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人非法性交或賣淫 (200章130條)

最高刑罰:監禁14年

怎樣會觸犯法例:

控制賣淫,是嚴重罪行,一般要有禁錮、操縱、指示、影響或強迫的成份

(限制自由亦是其中一種)

4. 供養親人

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 (200章137條)

刑罰:最高監禁10年

怎樣會觸犯法例:

-明知而依靠性工作者收入為生

-收取性工作者的金錢,或在性服務的活動中收受金錢(如:請替工時收金錢)

-有證據顯示正在協助、教唆或強逼另一人從事性工作

5. 街上遇熟客

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200章147條)

最高刑罰: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怎樣會觸犯法例:

-先開口跟客人說話,或用身體、表情及衣著先向他人發出訊息…

-在談話內容中提及服務內容、價錢

6. 掛招牌、派傳單

禁止宣傳賣淫所標誌 (200章147A條)

最高刑罰:$10,000及監禁6個月

怎樣會觸犯此法例:

-公開展示性服務的標誌例如招牌、燈箱。

-要根據法官以標誌的設計,位置、用途中的理解來判決

-阻止警務人員移走標誌亦屬違法,最高刑罰為$10,000及監禁6個月,法庭亦有權要求被告支付移走或取去標誌的開支。

7. 替人按摩都犯法?

禁止按摩院無牌照經營等 (266章4條)

最高刑罰:罰款$100,000 及監禁2年.

怎樣觸犯法例

任何人沒有經營按摩院牌而提供按摩或類似服務是犯法的.

8. 出租處所以供作賣淫場所(200章143條)

9. 容許處所經營作賣淫場所 (200章144條)

10.容許處所作賣淫 (200章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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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對性工作及人口販賣看法

月前,歐洲議會屬下的兩性平等機會委員會發表了一份有關各歐盟成員國應如何面對人口販賣和性工作的報告,報告把現時與性有關的「現象」分為3類:強迫賣淫與人口販賣、兒童賣淫、及成年人士自願性賣淫。很大程度上,如此分類是值得我們高興的,因為世上其中一個富影響力的國際體系已走前一步釐清性工作與人口販賣的分別,每個類別各以不同的方式處理面對,即是說,性工作者不再被一概定性為「被賣受害者」,而「被賣受害者」亦不一定被視為性工作者。歐洲議會對人口販賣和性工作的處理態度正好對所有組織、機構、尤其是世界大國起示範作用,提示他們應如何看待性工作和人口販賣。最重要的是,針對「成年人士自願性賣淫」方面,歐洲議會在報告上指明應向性工作者作多方面的充權,包括「確保性工作者有足夠空間和自主要求客人使用安全套」、「尊重所有自願從事性工作之人士有權參與制定任何國家級、省級及地方級的性工作政策」、「為警察及其他公眾領袖提供特別培訓,令他們不再對性工作者濫用權力」。我們從這些建議可以看出歐洲議會已大幅增加它對性工作者權利的認同和尊重。
有關此報告的詳細內容,請瀏覽:
http://www.assembly.coe.int/Main.asp?link=/Documents/WorkingDocs/Doc07/EDOC113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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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須知

根據現行法例,賣淫與嫖妓並非違法,一般警察把客人帶往警署協助調查,主要是証明該場所有賣淫活動(性交易).

但客人亦有機會犯法,因此客人亦要留意以下法例.

街上搵姐仔,會犯法?  (與未成年少女)

  1. 第(200)章刑事條例.
    1. 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最高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 不道德行為是指大多數公眾不認可的行為,性交易是其中一種*

── 案 例 ──

怎樣會觸犯法例?

- 先開口說話或用身體、表情及衣著先向他人發出訊息.

- 在談話中提及性服務價錢.

以下情況是不能構成上述罪行.

在任何室內性活動.

── 案 例 一 ──

阿明想在街上找性服務,他在街上找到一名阿女仔,於是上前問價,該女仔回應$300然後上賓館.

怎料街上有便衣警察在監視,入房後便有警察敲門,隨即 〝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之罪名拘捕阿明.

(由於阿明在公眾地方先開口問價,因此在法庭被判有罪.)

其他有關法例

與未夠秤女仔做,就算自顧都犯法?

  1. 第(200章)刑事條例
    1. 與未滿16歲女童性交

 最高監禁5年

 怎樣會犯法?

── 即使女童同意與她發生性行為仍然是不合法的.

── 因此,尋求性服務時,必須肯定該女子超過16歲.

乜 肛 交 都 犯 法 ?

  1. 第(200章)刑事條例
    1. 與21歲以下的男童或女童作出肛交.

怎樣會犯法?

── 任何男人與年齡21歲以下的男童或女童作出肛交,即屬犯罪.

《 有關拘捕等法律程序與性工作者相同 》

雖然嫖妓並非犯法,但由於很多客人都不了解有關法例,以致他們常被執法人員誤導,恐嚇會拘捕他們或通知其家人,以此威嚇客人不敢再幫襯,甚至威迫客人做証人証明有性服務的提供.客人可向警察投訴科投訴或要求見律師.

── 案 例 二 ──

阿文在街上遇到多年前認識的小雪,在言談中得知小雪在附近做一樓一.數天後,阿文想與小雪聚舊及親熱一番,便到小雪工作的地點找她.阿文給予小雪$300買衣服作見面禮,而他們其後亦進行了性行為.當阿文想離開時,警察到該處查牌,更指阿文是嫖客,要他提供住所電話,威脅會通知其家人.由於阿文知道嫖妓並非犯法,他告訴警察他們是朋友亦承認曾發生性行為.而警察沒有合理理由要求他提供這些資料,他有權拒絕提供其他有關資料.他只須出示身份証予警察及告知名字及地址.

証人的法律程序

    1. 到警局落口供,講述事情發生經過

    1. 法庭會把傳票寄到家中,收到証人傳票,必須準時到法庭做証人

    1. 接受控方盤問.

    1. 接受辯方盤問.

  1. 若盤問程序出現問題,有可能會被再次被傳召做証人.

証人的權利

    1. 警察不可以在証人不自願的情況下,把証人帶往警署.

    1. 有權聯絡親友及律師.

  1. 你可取得口供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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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妓權憲章 (國際娼妓權益委員會 阿姆斯特丹(1985))

【法律】

  • 性工作非刑事化(特別對出於個人意願及成人的性工作)
  • 根據一般商業守則,非刑事化性工作和規管第三者。現存之商業守則存在性工作者被剝削的問題,因此,必須加入特殊條款以防止性工作被剝削和污名化。
  • 無論是否涉及性工作,國內或跨境,均貫徹執行針對欺詐、強迫、暴力、兒童性侵害、童工、強暴、種族歧視之刑法。
  • 廢除可被詮釋成禁止性工作者於國內或國際間結社、自由出入境之法律。性工作者有權擁有私人生活。

【人權】

  • 保障性工作者的人權及公民自由,包括言論、出入境、移民、工作、婚姻、生育孩子的自由、申領失業保險、健康保險及居住場所之權利。
  • 提供庇護所予所有因從事性工作或同性戀被判罪而失去人權的人。

【工作狀況】

  • 不應以法律限制性工作者經營的區域(如:紅燈區)。性工作者應有選擇工作地點及住所之自由。性工作者在完全自主的情況之下提供服務是相當重要的。
  • 成立保障性工作者權益的委員會,處理性工作者的投訴。此委員會需由性工作者及其他專業人士如律師與支持者等組成。
  • 法律不應限制性工作者一同工作及合作,以保障她/他們的個人安全。

【健康】

  • 應教育所有女性與男性定期檢查性病。由於健康檢查強化了對性工作者的歧視及操控,而且性工作者亦比其他人更注意性健康,因此除非強迫所有有性行為的人作檢查,否則不應強迫性工作者檢查。

【服務】

  • 應為逃家兒童的就業、諮詢、法律以及住屋服務提供資源,以防出現童妓,並藉此改善及增加兒童福利與機會。
  • 按不同國家各自的規定,性工作者亦必須如其他公民一樣,享有同等的社會福利。
  • 應為專門針對性工作者的庇護所和服務,以及為有意轉行之性工作者而設的再培訓課程提供資源。

【稅務】

  • 不應向性工作者或行業徵收特別稅項。
  • 性工作者應和其他自僱人士和僱員般,以相同原則計算應付稅款,並應享有相同福利。

【公眾意見】

  • 支援教育項目,消除社會對任何種族、性別、或國籍的現任性工作者或前性工作者的污名或歧視。
  • 籌劃教育項目,幫助公眾瞭解在性交易上,嫖客其實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其角色卻經常遭忽略。然而,如性工作者一樣,嫖客不應因道德而被入罪或譴責。
  • 我們與性產業工作者站在同一陣線。

【組織】

  • ◎ 應支援性工作者組織和前性工作者組織,使它們能更進一步實踐上述憲章內容。

注:翻譯本以「性工作」及「性工作者」取代原文的「賣淫-prostitution」及「娼妓-prostit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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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議程開始重新定義賣淫為性工作

從國際議程開始重新定義賣淫為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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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工會聯合總會:”肯定外勞工人權打擊人口販賣”

現時,性工作者多往其他地區工作,改善收入,然而,她/他們很多都被剝削,得不到應得的報酬,有些甚至因誤信中間人、”姊妹”等的說話,被騙到另一個地區,幹著不喜歡或與理想大相逕庭的工作。各地的組織和政府官員已日趨關注有關情況,並制定了不同的政策和法律處理人口販賣。但是,這些政策和法律往往限制了性工作者的工作與遷徙的自由,她/他們每每要用上更多時間、心神及金錢才能到外地工作,大大增加她/他們被販賣和剝削的風險。其實最有效打擊人口販賣的措施便是承認性工作是工作,若性工作者獲承認工人身份,她/他們的權利受勞工法保障,她/他們便不怕被販賣和受不公平對待。英國工會聯合總會(TUC) 就人口販賣及強制勞動議題,也有著和我們相近的立場。有關TUC這方面立場的詳情,請瀏覽:http://www.tuc.org.uk/international/tuc-11911-f0.c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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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勞性工作者/人口販賣

外勞性工作者經常面對的問題

  1. 缺乏資訊,經常遭受剝削和販賣
    很多外勞性工作者來自貧困農村,不法之徒利用她們較低的教育程度,以及村內缺乏流通資訊的環境,聲稱自己可以提供交通、簽證和收入豐厚的工作,藉此誘騙姐仔到外地打工。這些「中間人」從中賺取高昂的介紹費,令很多姐仔還沒工作就債台高築,工作環境又跟理想差之千里,收入更加不如預期,最終想抽身返鄉也沒辦法。
  2. 衰客和賊人暴力
    基於外勞性工作者的非法身份,她們缺付乏議價和保障自己的能力,很多姐仔因為害怕被遣返,遇事寧可啞忍而不敢報警,因此客人和賊人都會針對她們這個特點而施以各種暴力,包括拒絕使用安全套、性交途中強行除套、食「霸皇餐」、強暴、搶劫、冒警勒索甚至殺害。
  3. 執法者濫權
    外勞姐仔因缺乏法律跟人權知識,執法人員的侵權行為就特別多。在香港,警察為向上級交差,沒有足夠證據都會強行拘捕和遣返外勞姐仔,而且在拘捕及羈留過程濫用暴力,如出言恐嚇、毆打、掌摑及無理使用手扣押解。如果姐仔被捕後拒絕簽紙認罪,更是毫無人權可言,不但被禁止打電話及聯絡律師求助、沒有食物和水、不準上廁所,被粗言穢語對待甚至毆打,直至姐仔屈服認罪為止。
  4. 防販賣政策的問題
    不少國家為阻止國民向外流徒而收緊出入境條例,出入國境的難度增加,為求生計的外勞姐仔就被迫依靠更多「中間人」幫忙出國,這大大增加她們被販賣和剝削的風險。又如很多前線警員對人口販賣的認識嚴重不足,遭到販賣的姐仔常常被當作罪犯處理甚至被即時遣返,根本得不到任何適當的支援。
  5. 缺乏支援
    身處異地,外勞姐仔對當地法律、社會福利、醫療及支援團體等等都缺乏認識,遇事根本不知道去那裡找幫忙,加上社會對性工作的種種歧視和偏見,使她們更怯於向外求援,甚至無法向至親透露自己從事性工作的事實,因而長期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

與外勞性工作者有關之香港法例

在香港,賣淫(提供性服務)不是犯法。但所有持旅游證件或護照來港的女性,只要從事任何有金錢收入的活動(包括從事性工作)均屬違法,而警方通常會用以下幾項罪名控告這些婦女:

第200章刑事條例

(一) 第147條 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雖然在香港賣淫並非違法,但在街上拉客則是違法。
最高刑罰: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如在緩刑期間再犯或已經有案底,刑罰會較重)


怎樣會觸犯法例?
à先開口跟客人說話,或透過身體、表情及衣著先向他人發出訊息
à在談話內容中提及服務內容、以及價錢

案例一
阿珍在街頭等客,一名男子上前兜答問價,阿珍回應並叫該名男子上樓,剛入門不久,便有警察敲門,隨即阿珍以「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罪名被捕。

審訊當日,阿珍否認被指控的罪行,該名男子(嫖客)作供時也承認主動問價,辯方律師當即指出表面證據不足,指被告在言語、行為、表情、及衣著等各方面無引誘成份,因此不能入罪。法官接納,當庭釋放。

案例二
芳芳在街頭等客,一名男子經過,芳芳向他說:「要小姐嗎?收費 $300」該男子便與芳芳一同上房後,男子立即表示自己是警察,其他警員同時到場並把芳芳拘捕控以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以下情況不能構成上述罪行:
à由客人先主動開口,而你回答問題
à在任何室內進行性活動 (滿16歲)
à只是站在街上

(二) 第131條 導致賣淫
如有證據證明,有人因為被告而成為性工作者,而被告在過程中有使用利誘或言語相勸等方式,即會被控。一般警方使用此法檢控『馬扶』或『扯皮條』。
最高刑罰:監禁7年

案例一
阿玲與阿清是同鄉,也是舊同事。自從公司結束,阿玲失業近一年,鄉下母親又中風,急需金錢醫治,於是找好友阿清商量。阿清勸阿玲一起當小姐,因可以賺快錢。但阿玲剛開工不久,碰到警察掃蕩,她們一同被捕,阿玲苦苦哀求警察罔開一面,並說自己剛入行,是透過阿清介紹,誰知弄巧成拙,阿清最後被檢控多一條『導致賣淫』罪名。

(三) 第130條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人非法性交或賣淫
控制賣淫是極嚴重的罪行,警方若以此條例作出檢控,需要證明被告有使用禁錮、操縱、指示、影響或強迫等手段,使另一人成為不自願的性工作者。
最高刑罰:監禁14年

案例一
雯雯的男友因欠下巨債項無法償還,於是強逼她接客賺錢還債。由於接客量太多,雯雯應接不下,但男友不單不體諒,反而強迫雯雯服食丸仔,使她失去反抗能力而繼續接客。雯雯最後乘男友午睡時報警,警方拘捕並控告他『控制他人賣淫』罪名。

第115章出入境條例

(一) 第41條 違反逗留條件
無論持有雙程證(港澳通)、旅游或商務簽證、探親證入境,都不能在香港工作賺錢。(簽證簽發時其實已設有附帶條件à所有旅客禁止在港其間從事有金錢收入的工作,包括性工作。)
最高刑罰:監禁2年


怎樣會觸犯法例?

à 根據簽發證件時所附帶的條件,
任何來港旅客禁止在逗留期間從事接受金錢的工作,包括性服務。
à 逾期居留,即超過入境處所批准的逗留時限。

個案一
阿紅持旅游證來港,經姐妹介紹租了一間房,並在房間等客人。阿紅在房間接客時,突然有警察到場,客人及阿紅都承認二人進行性交易。因阿紅有收取金錢,她被控違反逗留條件,被罰款 $2,000及入獄3個月。

個案二
阿珠來自順德,來港前聽同鄉說香港遍地黃金,一日可賺千多元,而且辦旅遊証件又非常容易,極力推薦,阿珠心動,於是跟旅行團來港,到步後自由活動,她便跟隨其他人到指壓中心工作,上班不久警察查牌,便被捕控以『違返逗留條件』。

(二) 第42條 持有偽造身份證明文件
任何人士如身上被搜出偽造身份證明文件或使用他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偽造文件(包括偽造或他人的香港身份證、外國護照、商務、雙程證等任何身份證明文件。)均會被檢控。
最高刑罰:可罰款 $150,000及監禁14年


個案一
用假名 (核對指紋,假名難逃)
小珊第二次來港工作被拘捕,入境處在核對指紋時,發現她于兩年前曾使用另一個名字的雙程證來港,因此小珊沒有被立即遣返,她被帶上法庭受審,入境處控告她使用虛假陳述證件,結果小珊被判入獄七個月。

個案二
用假證
惠儀偷渡來港,用了$5,000買了一張身份證,不到半天被警察查身份證,發現這原來是已有人報失的身份證,她被控以持有偽造身份證明文件,最後被判坐監12個月。

(三) 第38條 禁止未經准許而入境及逗留(非法入境)
凡未經批准,入境及逗留均屬違法。大部份非法入境者會被直接遣返,有部份會被告上法庭。
最高刑罰:可罰款 $25,000及監禁3年


個案:
小紅從內地偷渡來港工作,工作了2個月後,老闆因不願發工資,致電報警,小紅被拘控未經准許而入境及逗留,被罰款$2,000及判監3個月但緩刑2年。

其他相關法例

(一) 串謀詐騙罪及向入境處職員提出假證供
香港暫時沒有一條「假結婚罪」,但入境處會以(1)「串謀詐騙罪」及 (2) 向入境處職員提出假證供,把假結婚的人士入罪。
最高刑罰:罰款15萬元及判監14年。(協助及教唆假結婚刑罰相同)

個案
阿偉跟阿珊於04年「假結婚」,阿偉用探親證件來港當黑工,每次可以逗留在香港3個月。一次阿偉在入境處反黑工的行動中被捕。入境處懷疑他是假結婚,于是進行調查。入境處審問阿珊,阿珊承認是假結婚,並供出中間人的資料,入境處才破案。

(二) 行賄罪
任何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使他們作出或不作某些行為,即屬違法。
利益包括金錢或服務 (如性服務)
注意:除警察外,行賄其他人士如管理員、地產代理等均屬犯法。

個案
美美工作時被警察拘捕,她希望警察可以手下留情,不要判得太重,于是她給了3000元給警察,警察以行賄的罪名檢控她,美美被判入獄18個月。

外勞性工作者的應有權利

街頭查證及入屋搜查

即使碰上警方在街頭查證,又或者入境處破門搜屋,不論你有沒有干犯任何罪行
你都有權:

(1) 要求警員提供證件(警察委任證),並記下警員的姓名、編號、所屬警署及部門
(2) 個人及家庭背景(如丈夫的姓名、子女就讀的學校…)、租約及業主等資料,你有權拒絕告知警方
(3) 拒絕簽署任何文件
(4) 拒絕被警員拍照(自己或單位)
(5) 對警察的不合理對待,如:無理查牌、迫遷、恐嚇、暴力、非禮、享受性服務等,作出投訴

投訴警察濫權方法

(1)致電:999報案熱線
(2)透過紫藤:23327182 (24小時法律支援熱線)
(3)直接聯絡警察課投訴:28667700
(4)聯絡廉政公署:25266366

放蛇

「放蛇」是指警察假扮客人,搜集外勞姐仔非法在港從事性工作的證據。但過程中,放蛇警員:

(1) 不可主動詢問價錢及服務內客,若是警員作主動,他則是干犯了唆使引誘罪行
(2) 不可主動接觸姐仔的身體
(3) 不可接受性服務
(警務處現時仍沒禁止警員放蛇時接受手淫(打飛機/出火)服務,但我們認為這極不合理)
(4) 不可收取任何金錢
拘捕及羈留過程

警察必須有合理懷疑才可以進行拘捕,而被捕前,
警方必須告訴你:
(1)被拘捕和扣查的原因以及有關罪名
(2)清楚告訴你警介詞

被拘捕後以及羈留過程中,
你須要:

在一份被捕人士表格的文件上打指模(打手印)

你有權:

(1) 拒絕說話、回答問題或簽署任何文件
(2) 致電朋友、親人或律師求助。亦可要求警察提供律師名單,並要求在律師的陪同下才接受問話
(3) 取得一份被捕人士通知書,瞭解自己在扣留期間的權利(包括可要求食物、飲品及休息、如身體不適,可到醫院檢查及接受治療等等)
(4) 姐仔一般最多只能被拘留48小時,若警方證據不足沒法作出起訴,便要釋放姐仔,證據足夠就必須在48小時內把姐仔帶上法庭過堂受審(如警方需要更長時間調查和搜集證據,警員有權向上級申請再拘留姐仔最多5天)
(5) 如遭暴力對待,可向警署內值日官投訴或直接在警署內報警,並要求到醫院驗傷,亦可在醫院的警崗內報警求助
注意!!
一般沒有香港身份證的外勞姐仔,均不能被擔保外出,
但姐仔仍可透過律師向法官或到高等法院作出申請。
搜身

在羈留期間,警方有機會要求進行搜身。
在搜身過程之前,

警方必須:

(1) 向被搜查人士派發一張羈留搜查通知書,告知其搜身原因、範圍和程度。
(2) 所有搜查必須由同性的警員進行
(3) 搜查期間只能有同性警員在場
(4) 作搜查的地方必須能保護合理私隱(如可被上鎖或限制進入的地方)
(5) 如警方在搜身過程有任何無理或侮辱性的濫權行為,可向警署值日官投訴
落口供過程

你有權:

(1) 除非自願,否則可拒絕說話或回答任何問題。(緊記!警方說明警介詞之後,被捕人士所講的所有說話都會被記錄,將來或會成為呈堂證供)
(2) 要求在律師陪同下才接受問話
(3) 拒絕簽署或抄寫任何文件
(4) 要求修改或更正口供紙上任何內容,無論是否已在口供紙上簽名
(5) 要求警方安排翻譯員陪同錄取口供,確保自己能聽懂警員的問話及明白口供紙內容
(6) 警察不可以用威迫、利誘等不當手段去索取你的口供或簽署
(7) 獲得口供紙的副本
尋求協助:
1) 如果想知道更多有關外勞性工作或人口販賣的法例資料
可致電紫藤24小時法律支援熱線 2332 7182
2) 若有姊妹/朋友出事或下落不明
立即致電紫藤24小時熱線:2332 7182
並請告訴我們姊妹出事的位置、證件名字及基本資料(如年齡及家鄉)這些資料可以幫助紫藤盡快查出她們的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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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交際 (援交)」是什麼?
援助交際主要是透過網絡平台提供不同的交際服務,例如性服務、拍拖、逛街、看電影、售賣隨身物品(穿過的內衣褲、吃過的口香糖、校服)、cyber sex等,但在香港則以純提供性服務為主流。暫未有正式調查顯示哪一個族群最常參與援交,但按網上據觀察,主要為16至28歲的女性,亦有涉及更年輕人士,當中部分會稱自己為學生、OL、兼職。
本地的援交主要可分為兩大類型,分別為有中介人及沒有中介人的獨立運作單位(個體戶)。個體戶會透過本地的一些網上論壇或討論區認識不同的人,如有適合,便會於網上相約時間及地點交易。另一方面,有一些女孩子是透過朋友介紹,或在網上認識中介人入行,而中介人會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並安排客人給她們,但以上這兩種形式都有可能會觸犯法例。
從事援交較容易遇上危險?
很多人都認為從事援助交際的青少年是高危的一群。的確,由於他們較為年輕,加上他們的工作方式及心態,往往不了解自己需要什麼資訊,亦不清楚可以往哪裡求助,以致問題均惡化至一發不可收拾地步。
工作形式導致掉以輕心
由於「援助交際」的主要平台是在互聯網,正式交易之前都不大需要露面面對客人,很多援交少女因此都認為可以「自己靠自己」,完全由自己決定見不見該客人,選擇權在自己的手中,自己是整個過程的主導者。事實上,就是她們這種認為自己可以控制一切的心態,令她們掉以輕心,忽略了一些潛在的危險。
預計之外的情況
有一些援交少女在面對客人時,認為自己可以決定何時見客人或何時才發生關係,而認為控制權在自己手中。但是,在面對客人時,往往會有一些不能預計的危機發生,例如客人有可能不付款、不肯用安全套、甚至電話騷擾等,這些都超過她們的可以處理的範圍以外。
個人資料及私隱外泄
現時援交的青少年最常遇到的問題包括︰被客人偷拍勒索客人的暴力對待性健康。很多女孩子都曾被客人盜取各種個人資料或偷拍交易過程(還有地址、學校、家人或朋友的聯絡方法、裸照等等),用以勒索或恐嚇她們,包括金錢及其他方面。
身體傷害
有一些客人可能會對援交的青少年施予暴力、故意不使用安全套進行性行為,甚至強行肛交。面對這些情況,有些人會因為害怕而選擇不報警。若她/他們不懂得拒絕客人的要求,或不理解某些行為背後的風險,進行不安全性行為,這就會增加她們感染性病或意外懷孕的機會。
個案1
蚊蚊在網上認識了一位新的客人,由於客人風趣幽默,所以非常討得蚊蚊的歡心。進入酒店房間後,蚊蚊將電話放於桌上,並將手袋放於椅子上。在談天時,蚊蚊的電話響起,來電是「老公豬」並且顯示了他的電話號碼,她立即接聽。接著,他們在分別洗澡後進行交易,過程與平常無異,但該客人原來已暗中記下蚊蚊男友的電話號碼,並在她洗澡時於房間設下攝錄機偷拍整個過程。他更以將影帶給他男友看為由,勒索蚊蚊十萬,又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最後蚊蚊選擇報警,壞人被繩之於法。
個案2
Joannababy剛剛開始做援交,她每次都是等客人主動戴安全套。有一次,她等了很久客人都好像沒意思使用安全套,但她不懂怎樣開口,所以只支吾地說要用安全套,客人則扮作聽不到,Joannababy說不可以並反抗,但客人用力地按住她,強行進入。完事後,該客人放下金錢匆匆離去。Joannababy手腳都有受傷,想了很久都不知可以做什麼;數個月後,從某些團體資訊得知,這可能已構成強姦,團體的工作人員亦建議她報警,教她如果再遇到同樣情況要怎樣做。
合適的傾談對象?
援助交際是社會的敏感話題,社會大眾普遍認為從事援交是非常嚴重的一個偏差行為。因此,當一些正在從事援交的青少年想與別人傾吐心事或遇上困難時,往往找不到一個合適的對象,有些人甚至會出現情緒問題。
如何尋找資訊及支援
有些人雖然想過找方法保護自己,但不知可以從什麼途徑得到幫助自己的資訊,亦不知道有哪一些資源可以運用。現時社會上有很多不同的機構可以提供適當的資訊與支援,處理例如情緒、性健康、未婚懷孕等情況,但由於求助人從事援助交際,擔心受到歧視,不知道別人怎看自己,不少人會放棄求助。
個案
Fiona從事援助交際一年多,從來不敢與身邊的家人或朋友提起,每次身邊的朋友討論有關援交的時候,都感到非常害怕,怕別人知道她的另一面。同時,有一些壞客人對Fiona非常粗暴,部分甚至不願付錢,Fiona雖然非常煩惱,但她卻不敢告訴任何人。慢慢地,Fiona變得非常壓抑,情緒出現問題,要向心理醫生求助。
化解各種危機?
從事援助交際確實會遇上不少潛在危險,但不代表不能化解和避免,譬如說,有些青少年可能不知怎樣預防暴力,但他們其實可以參考有關防身術的資訊,甚至性工作者的一些自保方法;又例如有些援交青少年被人威嚇要脅,他們除了可向相關機構求助外,亦可以報警,按不少個案經驗,願意報警的都可以把壞人繩之於法。
假於身邊有人於援助交際時發生意外或有問題不知怎樣解決,可主動鼓勵她們尋求協助。很多壞客人就是看準援交青少年比較年輕怕事,才選擇傷害她/他們。
如有想知道更多有關援交的資訊,請致電紫藤熱線2332 7182查詢。
常見問題
點解做援交會俾人拉?
暫時並沒有法律直接指明從事援助交際是犯法,但如果在公眾地方主動開口向有可能成為客人的人提及金錢及服務,就會觸犯以下法例。
有關法例
第200章刑事條例
第147條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最高刑罰: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其他可能︰感化令、社會服務令
個案
Moon Moon於網上論壇認識一名男子,該名男子表明想約Moon Moon出來交易,更爽快地答應了Moon Moon提議的價錢。其後,該名男子以電話致電Moon Moon確認時間、地點,Moon Moon滿懷歡喜,慶幸今次非常順利,但當正式在餐廳見面時,該男子不停詢問Moon Moon說︰「我忘記了你的價錢及服務,你可否再說一次?」Moon Moon不以為然,重覆先前在網上討論好的價錢及服務。其後,Moon Moon被捕,被控「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上網幫人登廣告、接送佢地做生意犯法嗎?
幫助援交青少年上網留言、接送以賺取金錢等等都會被當作為援交青少年安排工作,有可能干犯以下嚴重罪行。
有關法例
第200章刑事條例
131條 導致賣淫
如有證據證明,有人因為被告而成為性工作者,而被告在過程中有使用利誘或言語相勸等方式,即會被控。
最高刑罰:監禁7年
137條 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維生
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即屬犯罪。
最高刑罰:監禁10年
第130條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人非法性交或賣淫
控制賣淫是極嚴重的罪行,警方若以此條例作出檢控,需要證明被告有使用禁錮、操縱、指示、影響或強迫手段,使另一人成為不自願的性工作者。
最高刑罰:監禁14年
個案
阿明最近留意到援助交際的市場好像很大,想賺一筆錢還債,於是加入了「網上馬伕」的行列。他開始時非常順利,在網絡上尋找一些援交少女,為她們安排生意及接送。有一次,他於網上物色女孩的時候,認識了一個剛入行的少女,阿明其後向她游說,由他負責安排生意和客人。經過一段時間的交談後,該名少女決定由阿明替她安排一切,並約阿明出來詳談細節。最後阿明發現該名少女是放蛇女警,他被控多條控制他人賣淫的重罪,被判入更生中心。
假如我未夠16歲做援交會點?
如果未滿16歲,無論從事援交者本身,或是曾發生關係的客人,都會有很大的麻煩。首先,客人會干犯與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的罪行,俗稱「衰十一」。若援交者小於13歲,客人更有可能會被判終身監禁,雖然援交者本身沒有犯法,但可能需要遵守保護兒童令,即按社工要求過日子,包括住所、上學與否、交朋友、回家時間等等,保護兒童令更有可能會延長至當事人年滿18歲。
有關法例
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為保護18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的安全,法庭有權判處未成年的人士被任何願意及適合負責照顧他的人士(無論是親屬與否)監護,例如社工、長輩等。監護人可決定他的住所及教育,或約束其生活習慣,而保護兒童令最長為三年,但假如監管人士覺得有需要,可以申請延長直至對象成年。
第200章刑事條例
124條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 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最高刑罰:監禁5年
因援交被捕有什麼後果?
現時暫未有條例專門針對從事援助交際的人士,但從個案中,看到法庭大致上有幾類處理手法。一般而言,因「為不道德目的唆使他人」而被捕及定罪,都會留有案底,法官會按個別情況再決定刑罰。根據以往案例,暫時未有從事援交的青少年被判監禁,但就分別判以罰款、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等。
罰款
如法官認為被告罪行可以罰款解決,被告就需要於法定期內繳交罰款,而被告可以提議在什麼期限前繳交,亦可提出分期供款等,由法官作最後決定。
感化令
適用於較年輕的罪犯,在接受一至三年的感化令間,受感化者要定期向感化主任報到,法庭亦會考慮訂立某些規定以防止他重犯同一罪行,例如要求她/他上學,或不能夜晚外出等。如在感化令期間,感化主任認為受感化者不合作,他有權將案件重審,加重刑罰。
社會服務令
適用於較年長的罪犯,法庭可判決犯人於命令有效期內,按照條例規定進行無薪工作,工作時數最多為240小時。
監禁
如果被判監禁,其實未必一定要坐牢,有機會是以緩刑方式處理,即是不需要馬上坐牢,但條件是被告需在緩刑期間遵守各種條件,包括定期報到、不能再犯事等等,否則就會再被監禁。
如有想知道更多有關援交的資訊,請致電紫藤熱線2332 7182查詢。
http://www.ziteng.org.hk/zht/legal-information#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