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拘PTGF傳媒失誤報導:性工作不犯法!

兩年前警察「山河行動」假裝成PTGF兼職情人及顧客放蛇,拘捕了19名涉嫌參與性交易的人士。事後,蘋果日報、東方日報、星島日報、香港商報等多間報章將性工作形容為「犯法」行為,作出誤導甚至失實報導。

男性性工作者互助網絡「午夜藍」指出,在香港賣淫並非不合法。午夜藍幹事倪德健表示,媒體未經查證而發放錯誤資訊,或會誤導性工作者以為自己犯法,不知道可以有什麼權益,例如遭受暴力對待或偷竊的時候不敢報警,不知道被警察冤枉的時候可以怎樣保護自己。

警方、社工不識法例? 抑或受訪者說話被曲解?

案件中,涉事者被捕理由分別為「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賣淫」、「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及「違反逗留條件」,當中沒有任何一項罪行直接指向「性交易買賣」。但是,當報章引述警方及社工說話時,就將性工作與犯法畫上等號。

蘋果日報就著事件發佈了6則報導,其中一則名為「【兼職情人】17歲援交女驗愛滋 哭訴遭客人強姦」的報導引述青躍-青少女發展網絡總幹事林寶儀的說話,指一名援交少女被強姦後「擔心自己做咗犯法嘢係咪可以報警」。

星島日報一則名為「【兼職戀人】援交工作如玩火 曾有少女遇變態嫖客遭肢解」的報導中,寫道「有社工指出這類違法工作,有如玩火,青少年須加以警惕」。

香港商報以「『兼職情人網上招客』 警放蛇破違法援交拘19人」為題撰寫報導。

東方日報一篇名為「16歲女 學生哥 印傭 兼職情人變相賣淫」的報導引述旺角警區行動主任署任總督察張俊朗的說話,指張強調「賣淫及唆使他人賣淫均屬違法」

事實上,正正因為在香港性交易並非違法,警方才要用到放蛇的方法,誘導性工作者在公眾地訪報價,以搜集「唆使罪」的證據。假如性工作是違法,一切應該簡單得多。問題是,警方和社工應該清楚這條界線,為何會說出上述說話?即使受訪者確實有說,傳媒又是否有責任先查證真偽才發佈訊息?

惟工新聞記者聯絡上青躍總幹事林寶儀,林澄清道,她原意並非指該少女犯法,而是少女害怕自己是犯法的一方,因此不敢報警。「害怕犯法」與「已然犯法」是完全不同的意思,蘋果日報的用語令讀者傾向理解成該少女確實做了違法的事,與受訪者說話原意相差甚遠。

再翻查網上片段,包括香港電台一條長為1分29秒的片段、Now TV一條長為2分鐘的片段,與及蘋果日報兩條長為1分57秒及1分26秒的動新聞片段,在記者招待會中發言的警察及社工均沒有提及「性工作即犯法」之類的語句。

給性工作者、顧客及傳媒的法律知識小錦囊

1.香港法律如何看待性工作?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於2008年一份題為「檢討有關“一樓一”性工作者單位的法例」的討論文件表明性工作不違法,訂立關於性交易的罪行只是為了防止剝削及造成滋擾:

「根據現行法例,賣淫本身並不違法,法例也沒有禁止經營“一樓一”性工作者單位。然而,《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XII部訂立了多項關於賣淫的罪行,旨在—
(a) 防止有人利用他人賣淫而對其剝削;
(b) 打擊有組織的賣淫活動;以及
(c) 減少色情活動對市民可能造成的滋擾。」

2012-13年間,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性罪行作了全面的檢討,《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文件摘要中,第一章「何謂“ 性罪行”?」-「與賣淫或色情物品有關的罪行」中,委員會指出:

「首先,與賣淫有關的罪行應否視為“性罪行”,仍不完全清楚。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罪行並不是真正的性罪行。事實上,把這些罪行歸類為擾亂公共秩序或涉及公眾滋擾的罪行,可能更為恰當。」

文件顯示,委員會認為當性交易擾亂公共秩序或滋擾公眾時,才算是罪行。警方以放蛇誘捕性工作者時,都會於公眾場所引導性工作者說出價碼。在這一點上,可見法律是要規管的是性交易對公共秩序的影響,而非性交易本身。

2.怎樣的性交易才會觸犯法例?

性交易並非違法,警方不能以「參與性交易」為由拘捕性工作者或顧客。支援性工作者的團體「紫藤」指出,本港與性工作相關的法例如下,當有人在性交易中觸犯以下法例,才算涉嫌違法。

第200章刑事條例
147條 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148條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139條 經營賣淫場所
143條 出租處所以供賣淫場所
144條 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經營作賣淫場所
145條 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用作賣淫
147A條 禁止宣傳賣淫的標誌
137. 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
131. 導致賣淫
130條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
第226章按摩院條例
4條 禁止按摩院無牌照經營
第115章出入境條例
41條 違反逗留條例
42. 持有偽造身份証明文件

至於在各條例下,具體做什麼才可能觸犯法例,詳見紫藤製作之《法律資訊》

3.兼職情人在網上標明價碼服務,是否犯了「唆使罪」?

個體經營的性工作者經常用社交網絡平台招攬顧客,如果失去這些免費平台,個體經營者或許有更大機會要依靠中介人找生意,增加被剝削的風險。「唆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須在公眾地方發生,那麼,在互聯網公開標明價碼及服務,是否足以構成罪行?

午夜藍指,互聯網是否屬於公眾地方,一直都是灰色地帶。2014年,終審法院的一則判決可以作為參考。事緣2010年一名網民在高登討論區發表「我哋要學猶太人炸咗中聯辦#fire#」的言論,因而被控「有違公德」。該網民最後選擇不認罪,作出上訴,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人的上訴得直。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於於判辭指出:「該罪行的公衆元素需要有關行爲是在一處實質、實際存在的地方作出。互聯網不是一處具有任何實質或實在意義的地方。」

由於警方單憑網上言論未必能夠入罪,因此警方往往須在放蛇過往中錄音或攝影搜集證據。午夜藍醒性工作從業員,向警方錄口供時可行使緘默權,切勿被警方誤導認罪,簽署口供紙時亦須先確認內容是否事實。

******以下是其中一個犯法例子****

六名男子被控誘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警方落案起訴六名年齡介乎三十二至七十一歲男子誘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的罪名。油尖警區上月展開一項代號「峰火」的行動,主要打擊區內街頭賣淫活動,結果成功拘捕五十九人。

行動中,為針對女性市民在街頭曾被嫖客騷擾的問題,警方派出油尖警區女性警務人員作出相應行動,而該六名男子曾經向身穿便服的女性警務人員兜搭並誘使她們作不道德行為,最終被捕。他們於六月十五日被警方落案起訴,將於明日(六月十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

警方發言人重申,警方會繼續致力打擊街頭色情活動,而今次對該六名男子作出起訴,亦顯示警方新策略的成功。